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動產附表、本件債務屆期之日期並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等,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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