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 翁瑞能 即伸昌工程行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二四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翁瑞能即伸昌工程行│萬泰商業銀行土城分│九十一年九月八日│ 陸萬壹仟 肆佰肆拾│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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