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三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聲請人僅謂利息、違約金各若干元,仍未釋明其計算期間,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