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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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告 莊淑淨
許榮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原告與被告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加班費382,938元、171,752元(合計554,690元),應徵裁判費6,06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
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50元(計算式:6,280元-3,030元=3,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