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0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沛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1619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債務人 劉定坤劉世明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沛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相對人沛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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