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6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錦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清德 間因本院102年度婚字第66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萬1,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