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0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梁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時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及同段69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徐時偉、債務人 徐時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友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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