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51號

原告 李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豊証 等間給付票款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3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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