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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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⑴司法院網站公佈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供法院明確審酌要件是否具備)、⑵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繕本,並應詳列二年內之收入、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曾協商不成立或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等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8日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4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