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於97年4月28日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97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