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氣被告陳月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52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壹拾捌張、六合彩四星通告捌張、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計算機貳臺及電話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福氣及陳月貞前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偵字第52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年11月10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8張、六合彩四星通告8張、傳真機1臺、錄音機1臺、計算機2臺及電話1臺等物,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2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福氣及陳月貞犯上開賭博案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偵字第5239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51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0年11月10日緩起訴期滿俱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8張、六合彩四星通告8張、傳真機1臺、錄音機1臺、計算機2臺及電話機1臺等物,係被告張福氣、陳月貞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張福氣、陳月貞供承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雲林地檢署99年度保字第1425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226條第2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