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昌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昌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284號審理,於102年1月11日判決,並於102年2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附表:受刑人楊昌龍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5日│100年8月13日│101年5月26日│101年1月25日│101年3月7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229號│毒偵字第6992號│偵字第4490號│毒偵字第2374號│毒偵字第342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實││3702號│3702號│8384號│2284號│228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101年12月28日│102年1月11日│102年1月1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決││3702號│3701號│8384號│2284號│2284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4日│101年8月4日│102年1月22日│102年2月1日│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