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昌毅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昌毅與少年江○祿(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調查中)因質疑告訴人 許家豪莊家綸 散布不實言論,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9月1日14時許,在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某處空地,毆打凌虐告訴人許家豪、莊家綸,致使告訴人許家豪受有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左手腕及頭部鈍挫傷,莊家綸受有頭臉頸部多處挫傷、背部臀部四肢多處挫傷擦傷、肌肉受傷、橫紋肌溶解症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2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和解筆錄
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查,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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