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清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清元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清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21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拘無著,本院發布通緝後,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8日經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前有另案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105年12月18日裁定羈押。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上開案件之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0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待執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22日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5年12月26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該檢察署105年12月22日 士檢清執寅 105執助1575字第14716號函及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