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99號聲請人 游月台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董事長,該會變更捐助章程第1、2、4、5、6、7、8、9、10、13、14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第4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文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前發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105年12月20日以北市民宗字第10532683400號函復無意見,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修正條文│原條文│├──┼─────────────┼─────────────┤│1│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本財團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圓通學苑」。│市圓通學苑」。│├──┼─────────────┼─────────────┤│2│本法人以擴大佛教道場,宏揚│本財團以擴大佛教道場,宏揚│││佛法,興辦社會慈善救濟事業│佛法,興辦社會慈善救濟事業│││為宗旨。│為宗旨。│├──┼─────────────┼─────────────┤│4│本法人不動產,如財產清冊所│本財團不動產,如財產清冊所│││載,為本財團法人所有,不屬│載,為本財團法人所有,不屬│││任何私人。│任何私人。│├──┼─────────────┼─────────────┤│5│本法人永久設立,解散時,其│本財團永久設立,解散時,其│││財產歸當地政府所有。│財產歸當地政府所有。│├──┼─────────────┼─────────────┤│6│本法人視事業需要,得隨時接│本財團視事業需要,得隨時接│││受捐贈。│受捐贈。│├──┼─────────────┼─────────────┤│7│本法人財產之總額柒仟叁佰玖│本財團財產之總額柒仟叁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其│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其│││變更或處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變更或處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財產清冊所載。│辦理,如財產清冊所載。│├──┼─────────────┼─────────────┤│8│本法人設董事五至七人,其中│本財團設董事五至七人,除本│││一人為董事長,任期五年,連│學苑管理人兼住持為當然董事│││選得連任。除本學苑住持為當│外,其餘經董事會提名由董事│││然董事外,其餘由董事會提名│長選任或任命。(第一屆董事│││,經表決過半數同意得任命之│由管理人提名),任期五年,│││。第一屆董事由住持提名聘任│連選得連任三次。│││,第二屆以後之董事依前係規││││定選舉之。││├──┼─────────────┼─────────────┤│9│董事組織董事會,互推一人為│董事中途出缺時,依前係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財團法人│選舉之,如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選。│├──┼─────────────┼─────────────┤│10│董事中途出缺時,依前係規定│董事組織董事會,互推一人為│││選舉之,如任期不足一年者,│董事長,對外代表本財團法人│││不予補選。│。│├──┼─────────────┼─────────────┤│13│本法人董事為無給職。│本財團董事為無給職。│├──┼─────────────┼─────────────┤│14│本法人視事實需要,得酌設事│本財團視事實需要,得酌設事│││務人員,經董事會通過聘用之│務人員,經董事會通過聘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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