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9號聲請人 莊松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 莊善洲莊林秀鑾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104年7月28日判決在案,但是該判決部分有脫漏未完整,本案原有4名土地共有人,因訴訟中有1名過世,並已告知在案,本院未就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部分更正為3人3宗,致使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依法不應受理予以駁回,為此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莊善洲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土地,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判決依該判決附圖乙案所示方案分割,且兩造共有人間無庸再互為補償,並諭知兩造就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該判決為全部判決之意思表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何脫漏。是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至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駁回聲請人登記之請求,聲請人對其處分如有不服,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尚非得以聲請補充判決方式為之,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