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林華鈞 訴訟代理人 陳益村
林家慶 律師被告 紀宛君
紀宛伶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9號撤銷意思表示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經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爰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