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2號原告 林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楊啟志 律師 陳勁宇 律師被告 蔡潘雪惠
蔡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附表所示之事實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分別於開庭期日之七日前,就附表所示事項為補正及陳報(應同時提出繕本逕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李柏親附表:
一、原告應補正及陳報事項:㈠所主張自98年12月24日之後借款合意及交付之事實為舉證;㈡關於被告抗辯陸續自101年8月16日後所開立為清償借款之
支票,係清償何部分之借款?又被告所列之支票,何部分已跳票?何部分兌現?證據為何?㈢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063號本票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
58468號支付命令、102年度雄簡字第121號案件之審理標的為何?
二、被告應補正及陳報事項:㈠對於原告提出之各該本票、支票、債務清償契約書等文書,
是否爭執?借款之次數、時間、數額等,是否均如所簽發之票據?㈡被告對於確有積欠原告所主張之相關借款,包含98年12月24
日債務清償契書成立之前之2020萬6千元部分已清償剩下1409萬2300元,另於101年間共有7筆借款合計5百餘萬元等,是否爭執?㈢對於原告主張被告自101年5月25日起,就沒有依上開債務
清償契約書之約定清償,另所抗辯及提出之清償借款支票,係清償何部分之借款?該等支票已否兌現?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㈣對於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已經使被告蔡潘雪惠陷於無資力,
是否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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