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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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請人 曾立豐 相對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輝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履行如附件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業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勞資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如期給付第1期款項,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政府101年
6月8日府勞資字第1010068778號開會通知單及101年6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據本院電詢兩造確認相對人未如期給付第1期款項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⒈勞資雙方同意:資方分4期給付合計新台幣200,350元(第1期於101年8月31日給付新台幣50,350元,第2期於101年9月30日給付新台幣50,000元,第3期於
101年10月31日給付新台幣50,000元,第4期於101年11月30日給付新台幣50,000元),如第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資方應全部給付金額新台幣200,350元」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完全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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