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8得不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9~13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年3月2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2年8月間某日上午│102年8月間某日晚間│編號2行為後翌日上午│├────────┼───────────┼───────────┼───────────┤│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642號、103年度偵字第│6642號、103年度偵字第│6642號、103年度偵字第│││722、723、724號│722、723、724號│722、723、72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4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4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25│103.06.25│103.06.25│├─┼──────┼───────────┼───────────┼───────────┤│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4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4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4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07.21│103.07.21│103.07.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953號│└────────┴───────────────────────────────────┘┌────────┬───────────┬───────────┬───────────┐│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6至7月間某日上午│102.07.30│102年9月下旬某日凌晨某│││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6號│236號│2009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28號│103年度侵訴字第28號│103年度苗侵簡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7.24│103.07.24│103.08.01│├─┼──────┼───────────┼───────────┼───────────┤│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28號│103年度侵訴字第28號│103年度苗侵簡字第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08.21│103.08.21│103.08.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49號│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75號│└────────┴───────────────────────┴───────────┘┌────────┬───────────┬───────────┬───────────┐│編號│7│8│9│├────────┼───────────┼───────────┼───────────┤│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下旬某日(編│102年9月下旬某日(編│102.04.12│││號6所示合意性交過2至│號7所示合意性交之翌日││││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009號│2009號│第23號、103年度偵字第│││││780號、892號、1055號、│││││102年度偵字第354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苗侵簡字第2號│103年度苗侵簡字第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01│103.08.01│103.12.10│├─┼──────┼───────────┼───────────┼───────────┤│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苗侵簡字第2號│103年度苗侵簡字第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08.25│103.08.25│103.1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75號│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2號│└────────┴───────────────────────┴───────────┘┌────────┬───────────┬───────────┬───────────┐│編號│10│11│12│├────────┼───────────┼───────────┼───────────┤│罪名│贓物│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間某日│102年4月初旬某日│103.01.1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23號、103年度偵字第780號、892號、1055號、102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54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0│103.12.10│103.12.1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12.10│103.12.10│103.1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2號│└────────┴───────────────────────────────────┘┌────────┬───────────┬───────────┬───────────┐│編號│1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12.2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23號、103年度偵字第│││││780號、892號、1055號、│││││102年度偵字第354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0│││├─┼──────┼───────────┼───────────┼───────────┤│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3.1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