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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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7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智銘具保人林忠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9
8、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錢智銘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忠宏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準備程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3年9月2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林忠宏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施懷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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