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73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林明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