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玉峯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玉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潘玉峯因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之偽造幣券及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案情節,經證人即同案被告 賴美蘭許大明吳最賴國平張明助 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莊分局、中和第一分局、彰化縣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中央印製廠民國100年2月17日中印發字第1010000604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中央印製廠101年1月20日中印發字第1010000305號函各1份、中央印製廠101年1月6日中印發字第1010000099號函暨中印發字第1010000445號鑑定報告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跟監被告交易偽鈔之蒐證照片數張、被告 林昕佩 間之通聯紀錄在卷可稽,且有被告委由同案被告賴美蘭所書寫之帳冊影本等物扣案為憑,是以其所涉犯前開偽造幣券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原核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其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亦屬甚高,當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因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101年5月11日起將被告羈押,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再者,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前開罪嫌,併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可憑,然本案尚未審結,為確保日後審判、甚而刑罰執行順遂之必要,併斟酌本件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於
101年8月7日當庭裁定其羈押期間應再自101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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