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邱舒琪 (原名 邱美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貳拾壹萬零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9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