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14號聲請人 張慶佳 即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郭婉婷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G692962(0)號)為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另案聲請備查,為此聲請法院指定郭婉婷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12號事件全卷核對無誤,且有簿冊保存人指派書、凱業國際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憑證清單、郭婉婷具名之同意書附卷可按,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