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聲請人逸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吉 代理人 李宜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105年6月30日│382,543元│HA0000000││││司 李亮箴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