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6號反訴原告 忠勇 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富華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反訴被告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方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