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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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421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5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王信文為滿足自己好奇心之慾望,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8日12時30分至13時30分間之某時許,未經許可無故進入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屋內後,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屋主即告訴人000返家後發現被告入侵後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0年1月1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洪韻筑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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