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柳慧 被告 蔡臣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審112年度金簡字第734號刑事簡易判決撤銷,並以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
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