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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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45號
原 告 施文松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56,78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20,28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