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45號
原   告  施文松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56,784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尚應補繳20,28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