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陶君霖 即陶
安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
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
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
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
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
請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陶君霖即 陶安全
(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