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麒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麒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曾麒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合計刑期2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麒榮業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