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6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均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年之重刑,然有其他貪污、殺人者仍有被交保在外者,被告既已判決卻仍繼續羈押,應有違法令。且被告自行到案,母親年老體衰住院,需人照料,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因罪證明確,經本院於100年11月1日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年。參酌被告有竊盜等前科,本件強盜等案件所犯情節重大;本案復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被告逃亡之虞自仍存在,顯見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其羈押原因既未消滅,且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唐中興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