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美螺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美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