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護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190號抗告人F701M真.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延長保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100年度司護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條第2項規定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10月26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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