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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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 林美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住所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前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如為承租他人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住所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住所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
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1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7.提出101年5月迄今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8.提出98年5月迄今借名樺昕實業有限公司經營之營業額、帳冊及報稅資料。
9.說明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有限公司股票何時繼承?現值多少?並提出相關文件。
10.請陳報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之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權種類及發生原因。
11.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請說明債務人兼翻譯工作之工作來源計費標準,並提出收入證明文件。
12.承上,說明每月電話費支出1,700元之必要性。
13.承上,說明保險費年繳19,800元之保險,債務人是否為要保人?請提出保單到院。
14.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參酌主計處公布103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794元,惟債務人在無力清償債務情況下,所列每月必需支出達21,050元,已逾越前開標準,請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樽節支出至前開標準,若不同意,說明合理增加費用明細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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