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 杜興國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李威 被告平恩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少玲
參加人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勳
參加人平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偉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參加人金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晉乾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如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楊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