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 鍾乙玄 非訟代理人 吳瑞英 相對人 陳碧雲 相對人 陳詠涵 相對人 陳怡安 相對人 陳齊 相對人 王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信託專簿影本(相對人陳碧雲信託予案外人 吳孟諺 之部分)。
三、請查明 陳蕙民 對於 陳洪罔市 之應繼份是否已為拋棄或限定繼承。
四、被繼承人 陳春景 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五、相對人陳碧雲、陳詠涵、陳怡安、陳齊、王麗雲、吳孟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系爭聲請拍賣土地中,相對人陳碧雲繼承之應有部分業經信託登記予案外人吳孟諺,應以謄本現所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如有誤載請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