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63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参萬参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訴外人乙○○○所簽發,被告為背書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1紙,經其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
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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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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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7年12月21日│233,150元│97年12月22日│YA0000000│乙○○○│丙○○│第一銀行│
││││││││十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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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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