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建築勞動合作社(統一編號:00000000)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6年10月21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4月2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而合作社之清算程序,除合作社法規定者外,應依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辦理(司法院秘書長90年3月15日(90)秘台廳民3字第06564號函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不動產購買年代久遠,且有部分面積微小約1.5平方公尺至9.75平方公尺,較不易找到買主,目前已開會決定若仍無人購買會將不易處理及面積較小土地捐贈給政府,但此非短時間可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4月20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