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26號聲明人己○即繼承人丁○○
甲○○乙○○丙○○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 陳陣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丁○○之印鑑證明。
三、應補正被繼承人胞兄 陳朝錫 、 陳祈安 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依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明人己○為長男,聲明人丁○○為三男,請釋明有無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次男)。若尚有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應通知之,並提出戶籍謄本、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若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