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芝淇
郭秀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8,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0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8600元林芝淇、郭秀櫻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108600元林芝淇、郭秀櫻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10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108600元林芝淇、郭秀櫻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8600元林芝淇、郭秀櫻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芝淇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郭秀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8,6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芝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郭秀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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