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1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丁○○於83年8月18日邀同第三人 鄭秀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元,經展期約定以85年9月15日為清償期。連續三次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丁○○僅繳納至84年9月15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詎第三人丁○○已於92年12月29日將長安段186、186-1地號不動產所有權全部登記予相對人甲○○,而長安段186-2、186-3地號不動產所有權1000分之1於92年3月1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長安段186-
2、186-3地號不動產所有權1000分之999於95年2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戊○○,而長安段186-4地號不動產所有權1000分之557於92年12月2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長安段186-4地號不動產所有權1000分之443於95年2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擔保放款借據1件、本院債權憑證(南院慧94執源字第43524號)、放款核准貸放帳卡明細表1件、地籍圖謄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86│田│473.47│全部│重測前:安順段185-6地號,面積1,788││││││││││.00平方公尺。││││││││││相對人甲○○所有。│├──┼───┼────┼───┼───┼─┼────┼──┼─────────────────┤│002│臺南市○○○區○○○段│186-1│田│840.25│全部│分割自長安段186地號。││││││││││相對人甲○○所有。│├──┼───┼────┼───┼───┼─┼────┼──┼─────────────────┤│003│臺南市○○○區○○○段│186-2│田│286.59│全部│分割自長安段186地號。││││││││││相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分之1;││││││││││相對人戊○○權利範圍1000分之999。│├──┼───┼────┼───┼───┼─┼────┼──┼─────────────────┤│004│臺南市○○○區○○○段│186-3│田│20.13│全部│分割自長安段186地號。││││││││││相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分之1;││││││││││相對人戊○○權利範圍1000分之999。│├──┼───┼────┼───┼───┼─┼────┼──┼─────────────────┤│005│臺南市○○○區○○○段│186-4│田│145.70│全部│分割自長安段186地號。││││││││││相對人甲○○權利範圍1000分之557;││││││││││相對人戊○○權利範圍1000分之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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