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2月26日起至120年2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①90年3月5日②90年12月5日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①520,000元②1,3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97年3月5日②110年3月5日止,均按月攤還本息,另相對人丙○○於90年12月5日邀同第三人 宋智弘 、楊鴻琪、 宋英賢 為連帶保證人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增補條款契約書。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均自96年1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18,5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2件、增補條款契約書1件、催告函1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2件、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為證。
四、又聲請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73│建│4,584.09│10000分之1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8│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37│37│平│鋼筋│6.│4.│平│全部│││02│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合│鋼筋混凝│.6│.6│方│混凝│19│99│方│││││6號11樓之6│段1073地│土造│1│1│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六合段18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