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武雄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102號、第9393號),且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部分(即被害人廖學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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