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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