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子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銳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金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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