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0號上訴人即原告保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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