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