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35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文蔚 非訟代理人 闕秀萍 相對人 安能順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金額經過改寫,依上開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43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9年1月19日│3,769元│99年1月22日│J002043││└──┴──────┴───────┴──────┴──────┴─────┘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